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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谢涛律师
一、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出售共同房屋?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什么是“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为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因此,夫妻一方是无权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没有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应该无效。PS: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出售房屋的一方签订合同后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只能其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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