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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涂宗华律师
根据最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规定有利于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节约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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