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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李丹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起诉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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