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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陈裕琪律师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第三人:王某某
第三人:深圳市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件梗概]
  2015年,第三人王某某在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涉案房产。同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卖方主体变更确认书》,约定购房主体变更为原告。但在原告依约到房地产办理交付首期事宜后发现被告已经将房产转卖他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回原告已付定金5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3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原告成功追回50万定金及部分违约金。
[要点提示]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在原告没有违约行为及在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一房两卖,构成了违约,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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