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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承租人的财物出现被盗,出租人是否有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出租人承租人是租赁合同关系,若承租房屋与出租人不在同一单元,即不共同居住,那么,在合同生效期内,出租房内发生的失窃事件,由承租人自己负责。
因为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如果出租人承租人是旅馆式租房关系,出租人承租人分别使用整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出租人有向承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
如果因出租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承租人财物失窃,出租人要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出租人有协助承租人找回失物或者报案的义务。如果在承租人租住之初,出租人已进行过诸如“个人贵重物品要自行保管,一旦丢失自行负责”等方面的提示,而承租人对此默认,则表示已放弃追究出租人责任的权利。
目前,部分高级宾馆也会对客人在物品保管方面进行相关提示,且提供保险箱服务。客人如果委托店方代为保管贵重物品,这种情况下,物品一旦失窃,店方必然要承担责任。
 租住房屋被入室盗窃,出租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租住房屋的,双方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提供房屋让租户入住,即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其并没有义务对租户的个人财产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双方并非保管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中也只是对电器设施的安全使用进行了约定,即出租人保证电器设施是符合使用安全标准的。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租住房屋被入室盗窃的,应该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出租人没有责任。
 当然,如果出租人承诺对承租人的财物进行保管而被盗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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