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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6-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拾得遗失物应物归原主,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向拾得人支付对标的物必要的保管费用。如果失主发布悬赏广告,表示支付报酬的,必须按照悬赏广告的允诺支付报酬。如果不能找到失主,拾得人应将物品上交给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应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在物品收归国有后再通过竞买等方式购得的,能够取得所有权,但是这不是善意取得。如果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交还给失主,也不上交国家机关,则构成侵权,所有人请求返还的,必须返还,而且不能要求所有人支付必要费用;如果所有人发布过悬赏广告,拾得人也不能要求所有人按照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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