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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追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龚晓菲律师
投资者如何追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案情:
某投资者与某投资中心、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中心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某市旧城改造领域,定向投资于某房地产公司的某市某小区建设运营项目。在投资期内预期投资收益率为:50投资金额≤99万,年化收益率15%100投资金额≤299万,年化收益率16%300投资金额,年化收益率17%。合同签订后,投资者依约将投资款300万元打入投资中心。在投资期间,因被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中心无法依约偿还投资本金及利息,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某房地产公司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退还投资者本金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率支付利息,二者对投资中心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投资者至今未能收到本金及利息。
投资者找到龚晓菲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龚晓菲律师在了解案情审阅相关协议文件后经分析认为:(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内容和合同目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而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伙协议》,但其实质是投资中心以私募形式募集理财基金,而且该基金是保本、保固定收益型的理财基金;投资者名义上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实质为投资中心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故而投资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返本付息。(二)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未将投资者记入合伙人名册且并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更加说明了投资中心并未有使投资者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出具保证函,其承诺对投资中心的债务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房地产公司亦曾出具保证函,其承诺对投资中心的债务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龚晓菲律师以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要求投资中心返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利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房地产公司对投资中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投资者的请求。
龚晓菲律师提醒投资者注意:
1)投资者应时不时的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近况,查问投资款的用途,而且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有义务每季度向投资者披漏相关情况。
2)如果发现私募基金有违法、违约的行为,或者出现了可能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及利息的苗头时,投资者应立即采取法律,要求兑付,并要求私募基金提供第三方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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