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董某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质检员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约定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加班费,每月工资以银行卡支付。2016年6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前往山东总公司就职,然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遂以申请人工作严重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并未给予任何补偿。
仲裁请求:
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有三项,第一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二项: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差额;第三项: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差额;
庭审记录:
本案于2016年8月4日开庭审理,庭审的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出示了大量半成品实物,试图证明这些次品均是申请人玩忽职守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针对对方提供的照片及实物,申请人与代理律师相互配合,分别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反驳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首先,申请人认为,这些半成品并非其质检的产品,凡是经其检测的批次产品,都会有本人亲笔签字,现对方拿出无任何关联的产品来证明申请人工作过失是毫无根据的。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方面对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就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进行重点强调:公司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承担举证义务,如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合法解除的,则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决结果:
庭审结束三个星期后,我们收到裁决结果,仲裁庭依法全额支持了我们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就加班费的问题上支持了我们大部分的金额。
裁后答疑:
由于本案是终局裁决,劳动者收到本裁决书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如果不服裁决结果的,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然首先不论案情,凡申请上海一中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一般很少得到支持,何况本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