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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横幅要债”未侵害名誉权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张某曾借款给房某,其后张某多次催要,但房某一直拖延拒付。无奈之下,去年5月19日,张某来到房某所住小区,在小区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横幅上写着:“××小区××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保安劝阻张某挪走横幅,其又将横幅挂在自己车上,引起周围很多群众注意。房某后来报警,警察要求张某收起横幅,事情持续大约一个小时。房某认为张某的做法严重侵害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二、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依法应受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其侵害。名誉侵权应当符合行为人客观上有侵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造成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起案件中,张某利用横幅方式向房某主张债权,客观上只是将欠款事实让人知悉,结合其张贴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该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侵权责任法》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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