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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结婚证个人信息有误,离婚时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叶霖律师
现在人们对离婚越来越宽容,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时,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是必须要提交的。因为个人身份证证明个人身份信息情况,结婚证证明存在婚姻关系。可是,有的人在离婚时提交的结婚证显示结婚证上的个人身份信息与现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不符,有的是姓名写错,如“莲”字写成“连”字,或“宏”写成“红”,还有的出生年月日早于实际的出生年月日,等等。 
这些“有误”的结婚证,大多办理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或更早时候。出错的原因,既有办证人员工作疏忽原因,当时工作完全用手抄写较易出错;也有当事人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瞒报出生日期,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查的原因。由于结婚证与现在的身份证个人信息不符,无论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还是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仅凭结婚证和身份证都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的身份,导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受理离婚纠纷的起诉。那么,结婚证上个人信息有误,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对于登记离婚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体证号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因为离婚登记是当事人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上述证件的审查标准比较低。
 对于起诉离婚的,如果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信息不符合,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诉讼主体不明确,即不能确定现在的当事人是否为结婚证上的双方。法院将不予立案,会要求补充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应补充什么材料法院才会受理呢?
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是公民户口登记的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当事人先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人为同一人,然后持该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核对确认。持有公安机关核对确认盖章的证明,才能最终确定起诉人的身份信息,在此基础上符合立案条件的离婚纠纷法院才能受理。
这是以前的一般做法。在新出台将于今年91日实施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第一点第5小点规定:“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结婚证上登记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等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按照该条规定,应由负责审查、颁发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这是笔者对该新规定的理解。至于有关部门与公安部门如何分工,其实不是人民法院应该操心的事。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结婚证与身份证不一致,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时,法官得知道应该如何告知,避免一句话将当事人打发走。
若当事人不能完善证明时,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有时,因各种原因,当事人确实不能获取证明为同一人的材料,在离婚案件中应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双方确认对方的身份,即,虽然结婚证信息与现在不符,但当初结婚的人就是现在原告与被告。
其次,要双方说明当初结婚证登记错误的原因。
如果判决离婚的,以上身份的确认必须要谨慎,必要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身份的确认可以没那么严格。
如果被告不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又不确认,最好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无论办理什么证件,在相关机关办理后自己要核对一遍,如有错误一定要及时办理更正,千万不要认为没有关系,不是说“我一定不会离婚”就不用去管它,这些证件不一定在离婚时才显作用,在平时的生活,如出行、买房、贷款等等都有可能用到。另外,个人户籍登记情况变化时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比如,结婚后,要主动去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变更;同样,离婚了,也要去变更婚姻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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