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先生于某日到某银行转款,但因输错账号,误将35000元转至周某的账号,但事后周先生拒不返还吴先生该款项。
[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多出50000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50000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第一,必须是一方受益。
第二,必须是他方受损。
第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获得5万元利益与原告李某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周某获得该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可以认为被告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