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用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有一个案例如下:张某与妻子,儿子申请建房,后该夫妇去世,儿子小张也因考上大学,户口迁移他处并成了城镇户口,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小张,因其父母均已去世,小张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从该案可以看出,宅基地用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使用权一旦收回,必然损害了该使用权人地上建筑物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而且是无偿的获得,是一种福利性质。因此,该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遵循严格的流程,由本户人口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核,再提交上级政府审批,方可获得。因此,由于严格的人身属性,某使用权人过世,该使用权不能当然被继承,而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虽然,在实践中,极少有被收回的情形。源于其操作性不强。申请使用权是为了修建宅基地房屋。如果因为家中有人过世,收回使用权,那地上建筑物该如何处理?因此,实践中,很难有收回的情形。
由于法律及制度的严重缺位,因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之间的矛盾呈上升趋势,呼吁法律能更健全,以规范社会百态,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