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该案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09-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7月,梁某和陈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某租用陈某的位于城区楼房,楼房分前后部分,前部分梁某租用做生意,后部分陈某自己居住。梁某每年支付租金7000元,租期为二年。2008年6月5日,陈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整套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某将楼房过户给张某,并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梁某认为陈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作为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对陈某整体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在陈某出售房屋之前就已租用了,因此对其租赁部分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将其房屋整体出售,而梁某承租的只是陈某出售房屋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梁某与张某在购买房屋方面不具备同等条件,不应享有对陈某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梁某不具备房屋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租赁物本身,而不能涉及租赁物以外的其他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包括房屋同等、价格同等等。具体到本案中,在房屋方面,陈某出售的是整体房屋,梁某只是房屋前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不应涉及到后半部分房屋,因此,梁某与张某在购买其整体房屋方面不具备同等条件。

  其次,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应违反房屋所有权人最大利益实现。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置“同等条件”的目的所在,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理应在同等条件下先满足承租人购买的特殊需要。但具体到本案中,梁某具有对该楼房前部分门面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分开出售房屋前部分属门面房,就可能降低房屋整体的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置“同等条件”的目的所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整体财产中的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性保护整体财产中部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精神,故该案部分房屋承租人梁某对陈某所出售的整体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辛萱)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