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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对大伯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利从何说起?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刘永超律师
 
 
    大伯无儿无女,父母早已过世,兄弟三人中,二弟因病过世留下一子郭某,郭某对大伯进行扶养照顾,三弟因身体残疾,家境一般。2014年,大伯因病去世,未及时留下遗嘱,名下房产一套处于待析产继承状态。叔侄因大伯房产继承发生争执,大伯三弟表示自己作为法定顺位继承人,房产继承应当优先,侄子却称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利,权利平等,加之对大伯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当多分,双方因争执对簿公堂。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有所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以确定在大伯无儿无女,父母均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作为大伯的弟弟,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利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大伯侄子郭某所说的代位继承权利是否享有需要明确下,根据继承法第11条法律条文,可以确定,代位继承应当建立在晚辈直系血亲的基础上,大伯与侄子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不存在法律上的代位继承关系。
作为对大伯所尽扶养照顾义务的郭某,可依照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主张分得适当遗产份额。
                                         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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