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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孙超律师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的显著特点亦或说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在于:重婚的行为人对外以夫妻关系相称,如以欺骗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双方虽有同居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进行。因为重婚损害了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立法原则,因而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及最高法院相关批复的规定,目前重婚罪的认定包括二种情形:
  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
  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其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也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立法并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这种行为毕竟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显得非常必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相互间暗中自愿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行为的特点是不具有相对稳固性,有的通奸是偶尔为之,有的则是长期通奸。偶尔的通奸行为显然与同居行为不具有可比性;长期的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则非常相似,这种的通奸行为时间持续,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其与同居行为的显著区别则在于行为特征是具有隐蔽性还是公开性,前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行为是暗中进行的;而后者则具有公开性,是公开的共同居住。
  因为通奸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最小,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奸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法律不调整这种通奸或婚外恋行为,也并不禁止通奸。它主要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当受道德谴责。
  总而言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婚外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也就是所谓的“包二奶”、“包二爷”,它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很难认定,因为在收集证据(如捉奸、拍照、录像等)时会侵犯他人隐私,因此,法院在认定这类证据的过程是非常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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