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吗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日阮某与印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甲方(印务公司)聘用乙方(阮某)从事发排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市。”阮某入职后,工作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XX路,工作岗位为照排中心,印务公司为阮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至2015年3月。
2015年春节前,印务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变化,安排阮某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路的印务公司印刷二厂上班。2015年3月2日,阮某向印务公司递交一份《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表明因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缘故而向印务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阮某又于2015年7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印务公司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阮某向印务公司提出各项主张,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委)。
在本案中阮某的主要请求为:1、请求裁决由印务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2、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0年11月至2015年7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XXX元。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印务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解除。针对阮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对第1项请求予以支持,对第2项请求予以驳回。
项律点评:
本案中,仲裁委对“印务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解除”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裁决印务公司向阮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对阮某要求印务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一请求予以驳回,个人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这里的“用工之日”应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者初次进入单位工作的第一天。
本案中,2010年11月1日印务公司与阮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印务公司未与阮某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印务印务需要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向阮某支付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的工资,还需要向阮某支付一次这11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