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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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