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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面临索赔?
发布日期:2016-08-22    作者:单义律师
王宝强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面临索赔?  
概要:有人说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中单方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的行为违法,如宋起诉,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经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该怎么解除?如宋喆索赔会是什么结果?


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微博声明离婚只是表决心,真离婚还得走法律程序,王宝强已经起诉离婚,马蓉也提起了侵权之诉,这些问题我们等着看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吧。
对于王宝强微博解除经纪人职务一事,也有法律人士提出“王宝强以微博方式解除经纪合同不合法”、“王宝强单方解除经纪合同可能面临宋喆提出索赔”等观点。
明星经纪公司解约闹纠纷,被经纪公司起诉索的事儿并不少见,且通常都会涉及高额索赔,索赔数额少的几十万,多的数百上千万也有。
那么宋喆会不会也像马蓉那样提起诉讼呢?王宝强到底有没有权利解除宋喆的职务?如果宋喆起诉,会是什么结果呢?
 

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
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
如果按上面的法律观点,王宝强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是不是也可能面临索赔?请大家注意,我们刚才谈的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艺人与经纪人个人的法律关系可不一样。
 
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绍的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还考虑了艺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着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骗取怀着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极不公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甚至还骗取他们的钱财。希望有明星梦的人要小心,别被梦想冲昏了头脑。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如果宋喆是王宝强隶属的经纪公司指派的经纪人,王宝强的这种解除方式就不正确了。当然,对于已经成为明星的人来讲,和经纪公司指派的经纪人闹了矛盾,通常经纪公司还是会满足他们更换经纪人的要求的。
王宝强在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的并没有提到经纪公司的事儿,正常来讲他们之间应该不是这种关系,而是另外一种关系。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如果王宝强与宋喆是这种关系,那么王宝强不论是以雇主还是委托人的身份,直接提出解除宋喆经纪人的职务,没什么问题。如果王宝强的解除理由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仍然可能面临宋喆的索赔。



三、王宝强以“出轨”的私人理由解除经纪人职务,该赔偿吗?
王宝强该不该因为解约对宋喆作出赔偿?杨律师的观点是关键看王宝强在“声明”中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的理由“与马蓉出轨”在法庭上是否有证据支持。
有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宋喆和王宝强之间的经纪关系中,宋喆不可能有保障王宝强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义务,不管宋喆是否有与马蓉出轨行为,法律上都无法认定宋喆违反了双方的经纪合约。王宝强以宋喆参与家庭出轨为由解除经纪合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承担相应的解约赔偿责任。杨律师认为这个理解过于狭隘。
如果单纯从经纪合同字面条文来看,一般不会把“经纪人不得与艺人配偶有不正当关系”作为合同的责任条款。但是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民法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经纪人和艺人的关系非常紧密,尤其是大牌明星工作繁忙,身边的经纪人对明星工作和生活的参与度相对也会比较深。如果出现和明星配偶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明显可以认定属于利用工作便利侵犯雇主或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受托人还是雇员,都应该在工作中致力于维护雇主或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也应该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定原则。如果经纪人不但违背此项原则,甚至还主动参与到侵害中去,这已经足够让其服务的艺人丧失对他的信任了,这种情况下解约过错在经纪人,艺人无需支付赔偿!
当然,法律上的结果还是要靠证据,王宝强有义务提供证据到法庭上证实他在声明中所指控的内容属实!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他的解约行为不但可能面临解约赔偿,还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正常来看,手中如果没有掌握相关证据,宝强应该不至于把事情做到今天的地步。但他手中的证据是否是法律上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律上能足以证明的他的指控?这还有待于将来法庭审理、判断,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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