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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起法定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刘伟刘强在原审法院诉称:刘保田陈虹系夫妻关系,陈虹1990年去世,刘保田2000年去世,刘保田生前有七个儿子,分别是刘叁刘斯刘伟刘武刘强刘柳刘琦201室房屋和301室房屋刘保田陈虹的共同财产,目前两套房产在刘保田去世之前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两套房产被某部队加装电梯后增加了面积,201室房屋增加了31平方米,301室房屋增加了31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积只有使用权,这两套房子加建面积费用均由刘伟和爱人王慧交纳,共计19万元。现双方对于上述房屋的继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刘伟刘强分别依法继承201室房屋301室房屋的七分之一;判令201室房屋301室房屋的新增面积归刘伟居住使用;判令刘柳刘琦实际居住使用301室房屋;其余五人居住使用201室房屋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2、被告刘斯刘柳刘琦辩称:第一,对于刘伟刘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双方在十几年前已经对201室房屋301室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认为应按照原来的协议书执行,不同意刘伟刘强现在的意见;第二,对于刘伟刘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新增面积是建立在原来房屋面积之上的,故不同意其该项诉讼请求;第三,对于刘伟刘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不符合约定,故我们不同意。
刘叁辩称:第一,其同意刘伟刘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具体结果听从法院判决;第二,对于刘伟刘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新增房屋的面积,刘伟交钱时并未告知其,对新增房屋面积中份额,同意给刘琦;第三,对于刘伟刘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即房屋的具体居住使用情况,听从法院判决。
刘武在原审法院辩称:同意按照房产七分之一份额继承,对于继承房产的居住位置接受法院裁决。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保田孟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一子刘叁;后刘保田陈虹结婚,二人生育有刘强刘伟刘武刘斯刘柳刘琦陈虹1990年去世,刘保田2000年去世。
1997年12月3日刘保田某部队后勤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刘保田购买201室房屋301室房屋。上述房屋于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两套房屋均为军产房,目前尚不能上市交易。201室房屋有三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301室房屋有两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2002刘伟交纳了201室房屋301室房屋因电梯改造增加面积款。现刘琦刘强居住使用201室房屋刘柳居住使用301室房屋。
2000年11月21日刘叁刘强刘伟刘武(委托刘琦签名)、刘斯刘柳刘琦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刘保田去世,遗有房产两套。二、经七人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刘叁拥有该房产15建筑平方米的使用权,其他六人各拥有该房产28建筑平方米的使用权。三、上述七人一致同意,刘斯自愿放弃自己名下房产的使用权,并转给,其中刘柳出资4元购得14建筑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刘琦出资4元购得14建筑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此后,刘保田两套房产不论是否发生变化均与刘斯无关。四、刘柳的房产使用权为43建筑平方米,刘琦的房产使用权为43建筑平方米,刘伟刘武刘强各自的房产使用权仍为28建筑平方米,刘叁的房产使用权仍为14建筑平方米。五、大家一致同意刘柳刘琦实际使用本协议书第一条所述刘保田房产。六、此协议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人各执一份,七人签名后即生效。一齐协议上签名。后,刘柳刘琦两人给予刘斯8万元补偿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两套房屋刘叁刘强刘伟刘武刘琦刘柳所有,其中刘叁刘强刘伟刘武对上述每套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刘琦刘柳对该房屋各享有十四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
2、驳回刘伟刘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刘保田名下的两套房屋系其在配偶去世后购买,故应为其个人财产。在刘保田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即201室房屋301室房屋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七子作为刘保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上述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即七人对上述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刘斯又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给刘琦刘柳因此两人享有十四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关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因上述两套房屋均系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且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故对上述遗产采取确认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即刘叁刘强刘伟刘武201室房屋301室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而刘柳刘琦对上述房屋各享有十四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刘伟刘强要求确认对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因本案系继承纠纷,其上述主张系基于对于上述房屋共有而产生的居住使用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刘伟刘强要求确认新增面积由其居住使用,因本案系继承纠纷,上述主张系居住使用权的确认之诉,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也不能予以支持。其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其可就使用权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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