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未告知醉酒死亡者家属可尸检查明死因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医方未告知醉酒死亡者家属可尸检查明死因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患者在医院内就医死亡的,医方应当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若患者家属对死因有争议或者产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方应当主动告知患者家属可依法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医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完整的,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卢甲因酒后卧床三天不起,2011年9月28日8时许,家属委托他人拔打120,乙卫生院司机、医生于8时24分赶到其家中。经出诊医生检查:P70次/分,R20次/分,神清,问能答,声音脆弱,被动体位,四肢肢端厥冷,初步诊断: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未作任何处理,接回卫生院。8:50救护车回到乙卫生院,查:T36.1℃,P50次/分,R12次/分,BP测不出,昏迷状态,点头呼吸,被动体位,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口周微绀,四肢肢端厥冷,脉搏细弱,余(-)。入院后即组织抢救,下病危通知(口头通知),吸氧,肾上腺素、尼可刹米肌注,建立静脉通道,静推纳洛酮,同时行心电监护。9:10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静注肾上腺素、尼可刹米等抢救措施;经全力抢救,患者心跳呼吸仍未恢复,于9:35抢救无效死亡,出院诊断:急性重度酒精中毒,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卢甲死亡后,乙卫生院口头通知卢甲的亲属,并要求卢甲的亲属将尸体运送回家。同年9月29日,卢甲家属认为乙卫生院的救治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卢甲死亡,要求乙卫生院承担责任,双方因此引发纠纷,乙卫生院没有告知原告如对卢甲的死亡原因有疑问或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可申请尸检鉴定。同年9月30日,卢甲家属按当地习俗安葬卢甲。
诉讼中,A《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乙卫生院的院前急救存在“观察生命体征不全面,没有建立静脉通道,运送途中没有观察病情”的过错;2、乙卫生作出急性酒精中毒的初步诊断,但 “没有静脉滴注葡萄糖溶液”;3、“休克”诊断明确,但在抗休克补充血容量及速度不足,没有插尿管对尿量进行检测以及血常规、血糖、电解质、血气分析等实验室检查。因此认为乙卫生院对卢甲的院内诊疗存在“抗休克处理措施力度不够”的过错。综合鉴定意见为:乙卫生院的院前急救出诊和院内诊疗存在医疗过错。
2013年3月27日,乙卫生院收到鉴定意见后认为鉴定结论不全面,申请对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责任比例大小进行重新鉴定。B、C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材料后“因死亡被鉴定人没有进行尸检,无法对乙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及其与被鉴定人卢甲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将送检材料予以退回。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卫生院的院前急救出诊和院内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乙卫生院在患者卢甲死亡后,没有向卢甲出具书面的死亡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原告如有异议可申请尸检,导致无法对乙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对此,乙卫生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纵观死者的病情以及鉴定部门对乙卫生院院前急救出诊和院内诊疗过程的分析,卢甲本身病情严重,急性重度酒精中毒、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乙卫生院对其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还应当负次要责任,故卢甲家属、乙卫生院的责任比例以按6:4分担为宜。
卢甲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A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尸检报告的基础上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乙卫生院的院前急救出诊和院内诊疗存在医疗过错是科学的、可信的。
一审法院认为乙卫生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告知卢甲家属可以进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故应当就法医学死亡原因及医疗过错与卢甲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乙卫生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是非常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