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7日,被告王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75000元整,并有借条为证,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于2014年11月30日还清”。借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时至现在仍未还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逾期还款的,除了要偿还本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张某是否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张某辩称其已与王某离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因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张某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张某、王某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