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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产权转让案例
发布日期:2009-01-09    作者: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即项目转让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观单位是国务院。转让标的企业中国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转让标的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依法出资并拥有对转让标的企业25%的股权。本次转让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中国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以5540万元价格挂牌转让。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所占有的25%股份将由挂牌转让程序所产生的实际受让人持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转让方可自行决定其转让事宜。就本次所转让股权,经邦成律师事务所审核,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且审计、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审计、评估资格,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也已办理完毕。经邦成律师事务所审核转让方出具的相关文件,认为转让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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