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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发布日期:2016-08-14    作者:王丽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知道,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定罪处罚。
  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有扒窃行为,且对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都描述得很详细具体,但因为无法找到被害人及被扒窃的手机,因此无法就这起犯罪事实予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下是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实际标准:
  (1)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在笔录中予以解释;
  (2)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未做到“同步”且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未遭受非法取证的解释性说明不符合常理;
  (4)疲劳审讯;
  (5)侦查人员威胁、辱骂犯罪嫌疑人;
  (6)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中的取证程序不合法;
  (7)伪造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入所检查表等表格;
  (8)审讯地点、程序或者讯问笔录形式不合法。
  (9)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
  (10)同监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
  (11)讯问人员无合适理由拒绝出庭。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即使是被害人,他的证言也是不能完全取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刑是经过多方取证的条件下才能做出的,因此想要试图收买被害人该口供逃避刑罚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还将面临追究刑责的风险!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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