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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法定继承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梁永和所在单位涉案房屋原产权人。20011月原产权人与被继承人梁永和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为梁永和,房屋产权登记在梁永和名下梁永和与已故前妻育有一子梁峰,后与古月再婚,没有再生育,后梁峰育有一女梁灿梁峰梁永和古月一直共居至1993年,梁峰1999年去世,梁永和20069月去世,梁灿一直与古月在涉案房屋共居至今。20067月,涉案房屋的产权因涉及供暖费的交纳问题,原产权人无力承担,故经大产权人梁永和所在单位同意,原房屋所有权人(即梁永和)与共同共有人(即古月)共同申请,将原产权证注销,变更登记在古月名下。同梁永和名下 《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
    20077月,梁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父亲梁峰应当继承祖父梁永和所留遗产份额。古月辩称:本案所涉房产在被继承人梁永和生前已经赠与给古月所有,梁灿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资格。
    庭审中,梁灿向法院出示了梁永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书的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四份证据,用以证明诉争房屋过户到古月名下是应古月的要求而非赠与。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房屋的赠与,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当认为房屋赠与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权属变更是应梁永和古月因供暖费用的交纳问题经大产权人同意后发生的,古月主张被继承人在生前就将房屋赠与给古月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不应视为赠与。古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的存在,对古月主张该房屋于被继承人生前就赠与给古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梁灿作为被继承人梁永和之子梁峰的直系血亲,有权继承梁峰应该继承的份额。对梁灿请求代位继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梁永和古月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应将古月所有的50%份额析出,被继承人梁永和所有的50%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古月、继承人梁峰共同继承。继承人梁峰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梁灿代位继承。
三、法院判决
1.梁灿继承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2.古月拥有诉涉案房屋四分之三份额。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法定继承
    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购买人,所以如果购买时没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作为购买人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的。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较为灵活,由于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因此这类房屋在法定继承中出现的问题较为常见和复杂。
    法定继承的内容主要是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各法定继承人处于哪一类继承顺序、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等等。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情况:被继承人身前未订立遗嘱,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遗嘱只是处分了部分遗产,被继承 人尚未处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虽然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协议中所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遗嘱无效部分所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受领人放弃遗嘱继承或者受 领遗赠的,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 继承人或者遗赠受领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给予他们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受领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者遗赠受领权的,遗嘱中指定给予他们的遗产,适用法 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先后顺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是所有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都同时时参加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继承法将继承人划分出若干顺序,由顺序在先的法定继承人首先继承。当没有顺序在先的继承人或者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时,则由顺序在后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存在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顺序在后的法定 继承人不得参加继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由其直系卑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直系卑血亲被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行使的继承权被称为代位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在我国还应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并且其辈数不受限制。 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代位其父亲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也可以 是曾孙子女代位其祖父母继承曾祖父母的遗产。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配偶、旁系血亲都不能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带为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且被带为人必须享有继承权,如其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因没有可以替代行使的继承权,所以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本案中,周军和之父在于被继承人梁永和苏王,梁灿作为梁永和的直系卑血亲,其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梁永和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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