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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成立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6-08-11    作者:余谭生律师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当行为人对软件的侵权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XX指示被告人张XX和被告人洪X、梁XX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该软件在网站供不特定人免费下载。其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收取广告费。微软公司以共软公司、孙XX、张XX、洪X、梁XX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评析: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此应当根据法条的规定.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在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几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虽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涉案番茄花园版Windows系列软件时,是供公众免费下载的,没有直接从中营利,但在发布涉案番茄花园Windows系列软件的同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需推广的客户商业软件等手段,获得了广告费、推广费等巨额间接收入。具有营利目的。其次经查,微软公司是微软Windows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而根据微软公司出具的证明,微软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个人、公司制作其软件。根据鉴定报告,二者软件程序存在大量相同内容。判定为复制品。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系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侵权复制行为。另外信息网络领域的发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媒介的发行行为有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据此,本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涉案番茄花园Windows系列软件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下载,无论其是否收取下载费用,都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最后在损害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苏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番茄花园网站和热度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的结果侵权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复制品数量在2500()以上 综上,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个人评析:要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复制发行软件未经权利人许可,行为人存在复制或发行权利人软件的行为,且此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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