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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不当造成损害 要赔偿
发布日期:2008-12-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公路养护不当造成损害 要赔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刘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即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及省交通厅的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实施办法》将村道纳入了公路管理的范畴,并根据燃油消费税改革,将公路养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新增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志文、副省长黄彦蓉出席新闻发布会。
  公路养护纳入财政预算
  “公路养护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的定额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解读:从明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养路费改为燃油消费税,将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但随着公路总里程的不断增长,仅将燃油消费税作为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是不够的。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辖公路的养护经费,从制度上解决了公路养护的投入问题。根据《实施办法》,我省将建立公路大修预备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
  管理机构无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未履行养护义务或者养护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行驶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当前公路管理机构涉诉案件大量增加,一些单位和个人因行驶公路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对于公路管理机构而言,应当本着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不能无限制扩大,否则将不利于公路事业的发展。对经营性公路经营者而言,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责任致使行驶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受到损害的,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性公路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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