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娟律师成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011年11月浙江的张先生因咽旁神经鞘瘤到上海的一家医院做手术,术后医生让病人住入普通病房,一小时后病人呼吸困难,家属呼叫医务人员,但普通病房没有配备气官切割包、呼吸机等医疗抢救设备,导致延误了抢救时机,张先生因医院抢救不力而死亡,理论上心肺未能复苏超过20分钟,可导致脑死亡及主要器官功能衰竭。
上海市徐娟律师接受张先生家属的委托,与医院就这起医疗事故的赔偿纠纷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代理律师徐娟主张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张先生的死亡,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主张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院接受了徐娟律师的建议,赔偿了张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家属误工费和差旅费等共计78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