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各个地区城市低保保障办理条件不同,对纳入低保规定范围的人员也不同。
北京地区
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北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3.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