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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白用期 劳动者应警惕试用期七大陷阱!
发布日期:2016-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来源:找法网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必须知道: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接下来,我们一起到下文了解详细情况!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开始,一般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
 
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三、试用期时间多长?
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劳动者无限期被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工资福利差。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劳动者工资且不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强加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劳动者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
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试用期间,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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