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次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两高两次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2008年即将过去,这一年中的中国法治大事可圈可点,12.4全国法治宣传日中宣布的评选十大法治人物也已经尘埃落定。可在2008年的全国法治生活中也有不少的遗憾之事,笔者认为,这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中的两个刑事案件的管辖指定,也应该是受到了全国众多媒体和广大网民关注、质疑的新闻大事。
其一是马克东律师案件的刑事管辖指定,辽宁警方为了侦破所谓的马克东律师“诈骗案”,不顾马克东律师作为被告,其人处在广州,所谓的马某人“诈骗”案件也是发生在广州的重大事实,竟然从全国级别最高的审判机关手中,硬是通过一纸指令,将马案的管辖权由南国广州指定到了北国的辽宁;
其二就是最近又被媒体炒得火热的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赴京抓捕央视记者一事。且不论那位李氏记者是否受贿,受贿罪名是否成立。现在的问题是李氏记者曾采访的对象是去抓捕她的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犯罪的又是她采访的那个检察院,从高检要到指令的也正是这个检察院,而该院检察长又与李氏记者的采访事情有着很大的关联,这一切就不能不让人非常之困惑,这也正是大家质疑指定管辖的重要之处。
高法、高检是中国最高的两个司法机关,这些案件管辖的指令既然是从这些机关出来,这些机关肯定会说是合法的。然而,纵使合法,那么就一定会是合适的吗,为什么不能将工作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呢。难道就不能将这两个刑事案件的管辖也和那些查处、审判巨贪们的案件一样,指定给第三地司法机关呢。如果那样做,岂不更令人信服,也不会使众多媒体哗然,众多公众困惑,也不会使得我们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负面影响。
真希望这两例万民关注、质疑的所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也真希望今后两高的管辖指定能尽可能的慎重一些,再慎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