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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离婚
发布日期:2016-08-04    作者:龚金丽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条件。
离婚案件当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这主要是为了挽救婚姻,给当事人和好搭建平台。因此,在离婚诉讼当中,如果是第一次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法院往往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以下情况,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具体有如下情形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为继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性格不和、知趣不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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