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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派出所不放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李丹律师
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都听说过逮捕这个词,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那么被拘留之后不批准逮捕派出所不放人怎么办怎么办?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建议可以向检察院控告。
 
检察院逮捕后多久起诉
 
一般情况下,三个月内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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