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发布日期:2008-12-01    作者:110网律师
一、20082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2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