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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联伟律师代理的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侵犯相邻采光日照权纠纷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李联伟律师代理的某研究院34名干部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采光日照纠纷与2008年11月17日宣告判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给各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最终判决被告对各原告分别承担不同金额的赔偿。
       2007年11月底,某研究院的两位退休干部找到李联伟律师,介绍了他们相邻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和他们的住宅楼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采光、日照、通风,同一栋住宅楼的所有住户都非常不满,通过向政府系统多次书面反映,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大家有意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经过详细了解和反复沟通,李律师认为某研究院的34名干部受害事实成立,可以提起诉讼。但受害人对诉讼结果信心不足,李律师经过广泛收集有关案例和相关法律依据,走访有关部门,先后数次到受害人单位与大家反复沟通,打消了受害者的顾虑。考虑到此类纠纷有一定的代表性,李律师决定为受害人作风险代理,和当事人共担风险,赢得受害者的广泛赞同,得以顺利代理协议签订。
       此后,经过精心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技术标准、代理意见等相关资料多达数十页,因为《物权法》生效以后西工区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案件,法院对律师的代理意见非常重视,加之受害人众多,法院对此案的社会影响也相当关注,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主管院长,在案件审理期间先后两次到现场实地勘察,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事实取得了广泛认同,为此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接下来的问题是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只是对侵权标准做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李律师为法院提供了全国各地也包括洛阳辖区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西工区法院的判决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经历了近一年与当事人的无数次各种形式的沟通,与法官的交换意见,与开发商方面的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此案一审以胜诉告终,此案也必将对以后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产生较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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