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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车受伤害,汽车公司照样担责
发布日期:2008-11-02    作者:110网律师
200796日下午,张家老太太跟老伴一起从市内乘坐某某路公交车前往**方向。老两口使用了本市老年人免费乘车证,不需要付乘车费。
公交车一路运行,到达裕民路时,驾驶员突然停车让所有乘客都下车。原来,前面修路,公交车无法到达目的地。乘客们陆续下车,张家老两口排在最后。老太太是最后一个下车,在车门处时,公交车却被驾驶员突然启动。毫无防备的张老太太一下被摔出了车外,顿时不能行动。在场的乘客等急忙大喊“摔着人了!”,惊慌失措的司机赶紧停车、下车、救人。大家把老太太抬到公交车上,掉传车头前往医院治疗。
做了错事的司机给张老爷子留下了自己的车号、姓名等资料,然后继续上班。张家的子女赶到时,医院已经在准备给老太太做手术,老太太骨折了。
在住院期间,公交公司的领导看望过老太太一次并垫交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但随后公交公司就把责任推到了保险公司身上,让张家与保险公司解决纠纷。但保险公司在手续、伤残鉴定等方面处处刁难,家属无奈要通过法律解决纠纷。
找到律师后,家属才发现,自己的证据太单薄,除了自己的病历外,只有司机写的便条。后悔当时没有及时报警的同时,我们开始调取证据。
起诉至当地法院后,原告张老太太依法申请了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老太太的子女这才明白,不需要按照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条框框进行鉴定,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开庭时,面对我方调取的车辆所属、事发经过、司机过错、损失依据等证据,被告无力抗辩。20084月,在开庭后一个月,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心得:
本案如果按照合同违约进行起诉,我方需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老两口系免费乘车,根本没有车票。只能搜集相应免费乘车的事实依据。我们还了解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得知政府每年都要划拨相当一块资金来补助公交公司,作为其对老年人提供免费乘车方便的补偿。同时我们也认为,是否免费与是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并无绝对联系。
若按照侵权造成一般人身损害进行起诉,则我方证据更显单薄,没有事故经过的权威记录,也无对方过错的证据。
经过事务所律师集体研究,根据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完善的证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原告子女及老两口决定按照侵权起诉,这样可以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最终案件胜诉,受伤的张老太太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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