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做成通缉令,“通缉犯”怒告房产开发商
楼盘广告做成通缉令,“通缉犯”怒告房产开发商
案情回放:
今年5月29日,在开封市尉氏县朱曲镇黄鸿村,村委会成员正在开会,突然收到邮局送来一封信件,信封正中写有黄先生的姓名,左下角显示有“悬赏通缉令”五个大字。村委会领导收到该信件,大吃一惊,村里怎么出了通缉犯,于是不敢怠慢,打开村里的大喇叭喊来了黄先生的父母。
60多岁的屈女士和老伴老黄急匆匆地从家中赶来,屈女士看到“信”正面写着儿子黄先生的名字,左下角显示有“悬赏通缉令”五个大字,信封背面写着“悬赏通缉”,左右两侧分别有3个人头素描,“很像通缉犯”。没等老伴过来,屈女士就晕倒在地。
在郑州上班的黄先生接到电话后,立即往回赶,进村后他发现村民都在指着他议论。进门后,黄先生打开信封细细辨别,里面其实是郑州一家房地公司的广告。
该广告上显示,房产公司“‘通缉’的对象是年龄28岁到60岁之间,思维敏捷、经验丰富,且从事私营、投资、行政、金融等行业的成功人士。请全城人士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该部分人员后,详细咨询查问,并速告某售楼中心。对于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价值2000元的家用电器一台。”
此后,黄先生与该房产地开发商多次进行协商要求恢复名誉,均未得到结果。于是一怒之下,黄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择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7月16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对此案报道)
法律分析:
开发商的行为显然已侵犯了黄先生的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名誉是指根据某人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他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即对他的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的名誉。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的特点是:1.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2.诽谤通常以语言、文字、漫画或其他方式进行;3.诽谤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给他人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言词是否具有诽谤性应由原告举证,按照一个合理的、普通的、一般人的理解来确定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因为名誉本身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人的价值评价,而言词具有诽谤性意味着这些言词在公众看来是不恰当的,与事实不符的,并有损他人人格。
(二)、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三)、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第三人知道,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已产生了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认定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名誉毁损的后果,然而,造成一定影响,并不一定必须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侵权行为,或使不特定的许多人知道并使他们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只要有一个人知悉,就足以认定受害人的名誉在其心目中已受影响。第三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只要告知或使第三人知悉,则足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已影响了受害人以外的人,至于知悉人数的多少,第三人知悉后是否确实对受害人产生了和以往不同的看法和印象,知悉的第三人是否会向其他人公开,只是表明行为人行为的影响程度而已。
(四)、行为人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显然,“通缉令”只能是由国家公安部门专门针对在逃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抓捕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实施该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由此,开发商违法发布显然能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捏造虚假事实,使黄先生的同村村民均误认为其是犯罪分子,对黄先生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对黄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进展: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定于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间,开发商与黄先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告开发商公开向黄先生及家人赔礼道歉。2.开发商将通过主动与黄先生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联系、解释的方式消除对黄先生的不良影响。3.开发商自愿偿付黄先生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元。4.黄先生放弃对其他权利的追偿。5.黄先生自愿撤回对开发商的起诉。至此,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8月7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黄先生撤诉。
办案后记:
随意近年来全国房产价格的大幅上涨,越来越多的普通城镇职工阶层望房却步;随着越来越多的炒房者的资金被套牢;随着房地产开发商所建楼盘销量的不断下降,房产商正在穷尽一切手段促销自己的房产,试图将房地产业再拉入“牛市”,然而,房地产业即将进入“熊市”的格局将不会扭转。不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其他广告发布者,都应当尊重事实,更不能置法律底线于不顾。
人的尊严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法律的尊严应该得到坚决的捍卫。黄先生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值得我们高度赞赏的。也只有广大的公民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彻底将房地产业中的这种不良广告行为清除,才能真正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房价回归理性,让社会健康发展!
转载于中顾网//www.9ask.cn/blog/user/buanshan/archives/2008/49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