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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彩礼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7-26    作者:110网律师
结婚登记后仅三个月,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1万元。近日,该起短暂婚姻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未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案情
原告系80后李女士,她外貌端庄,拥有一份某公司办公司文员的职业。2014年8月,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同为80后的张某相识,张某就职于某汽配制造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举行婚礼。本应甜蜜幸福的小两口,婚后因两地分居产生矛盾。
“举行婚礼后,张某每周都回来,我要求他回信阳找份工作,但他不同意。6月底我查出怀孕后,他开始对我不理不睬,我因为压力过大而流产。”李女士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信心,于是向法院诉请离婚。
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等费用11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数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张某要求返还彩礼,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一方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情形较为常见,尤其是在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纠纷中。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首先,至诉讼离婚之日,双方结婚共处已有数月,虽然张某在工作,但每周休息日均回到信阳李女士一起生活,且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怀孕,可以认定双方已共同生活;其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作为女方的李女士有过错,而相反,庭审中李女士所举证据均佐证张某在婚姻关系中存有过错;再次,张某在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他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婚前给付会导致其生活困难,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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