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发布日期:2016-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地并无专门的立法解决其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问题。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并于次日开始实施。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并于当年9月15日开始生效。这两份安排,是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当年4月23日开始实施,是内地在涉台司法协助方面的新举措。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此前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