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提出要求赔偿损失,应按抗辩还是反
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提出要求赔偿损失,应按抗辩还是反诉处理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6日,原告李斌与被告天野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丝袜裤,并对袜子的克重、货号、成份、单价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原告提供裤袜共计298432条。2012年12月30日,被告单位员工张伟芳(系被告天野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一军之妻)在出货汇总表上签署“收货数据已核对,但出货延期等问题造成损失,协调解决”等内容。审理中,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尚欠货款的数额410828.84元无异议。原告李斌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天野公司则认为,原告存在延期交货,且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英国客户扣了被告3万多美元,造成被告单位经济损失25万余元,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55374.81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斌货款计人民币410828.8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李斌与天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天野公司尚欠李斌货款410828.84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支付义务。天野公司提出:1、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55374.81元;2、原告因迟延交货,要求赔偿损失100000元;但天野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上述损失不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出反诉”之规定,天野公司要求李斌因迟延交货及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赔偿的,应依法提起反诉,但天野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不提出反诉,故法院在本案中不应处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合同生效后先预付款30%(总金额),货交清后按成品数量结算,再付30%(总货款),余款在30天内结清。本案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对货物数量进行核对确认的行为应视为结算,故其应在结算后的30天内付清货款,但被告逾期仍未付清,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