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工受伤,雇主及发包方连带赔偿
一、案由:雇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0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建房时,门梁突然坠落将原告砸伤,约半小时后原告被送往麒麟门医院,随后又被送至中山医院,最终被原告家属送至南京市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经入院诊断,原告“①T12压缩性骨折②L4横突骨折。”随后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住院治疗,于2010年7月20日出院。原告受伤至今,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置之不理,而原告的情况已构成伤残,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用品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914.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当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葛XX明知被告张XX没有相应建房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张XX,被告张XX承接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发包给同样没有相应建房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王X,原告虽受雇于被告王X,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使其及时得到赔偿,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无关,无论三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相应资质与安全保障条件,并无法律规定农村建房不需要相应资质与安全保障条件,代理人认为无论城市或农村,从事建筑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此应为最基本要求,本案中三被告显然明知各方均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保障条件,故原告受伤,三被告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本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