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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作者:张书正律师

曹某某、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张书正,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书正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瑞峰
审判员郭海
审判员田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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