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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 律师事务所要跟律师签合同买社保
发布日期:2008-10-04    作者:李英俊律师
今后 律师事务所要跟律师签合同买社保
 
  开栏语:
 
  “近期,我们将召开部分市()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修改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记者昨日获悉,目前,省劳动保障厅正在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四川省的贯彻实施意见,准备在广泛听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实际,重点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昨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详细解释,从今日起,本报将对老百姓最关心的、最容易混淆的几个要点进行详解。
  今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基金会都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了。记者昨日了解到,以前一直处于劳动合同“边缘地带”的律师、会计师在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被纳入了适用范围,不按规定签合同、买社保将被处罚。
 
  律师事务所性质比较特殊
 
  今年5月份,刚刚考取了律师资格证的小余被一家律师事务所录用为助理,由于不能单独接单子,他的收入只有单位发的几百元基本工资,没有提成,没有社会保险,这让大学毕业的小余感到很不舒服。“所里不和我签劳动合同,理由是事务所是合伙组织,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小余感到很纳闷,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为什么他们就不能享受跟别人平等的劳动关系呢?而这样不清不楚的关系让小余感到非常不稳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单位性质比较特殊,此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这些组织是否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年初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该法,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属于这些性质。
 
  新规中律师享受相同待遇
 
  “根据我们了解,现在律师一般是以完成一个案子的提成来确定收入,属于协商制度。”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的律师几乎都没有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他们纳入管理范畴,因此他们可以不按照这些法律执行。”该负责人说,律师行业目前属于承包制,工资、休假、工作时间等都是按照双方约定来执行,社会保险也多半是由律师自己以个体身份参保。
  据悉,由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越来越多,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因此《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作了延伸解释。《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有了这个规定,也就承认了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今后,他们就必须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了劳动关系后,律师、会计师们就能够享受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在发生工伤时,也有了合理赔偿的依据。据悉,虽然这项规定对事务所的冲击比较大,但既然是法律法规就必须执行,如果事务所不按照规定行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分支机构也能签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还介绍,《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地方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一个地方是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基金会,都属于用人单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还有一个地方是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一些集团或单位分支机构太多,比如某公司到一个地方设分公司,开始设筹备处,这个筹备处虽不是法人,也要招员工,如果它不具有签合同的资格,员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这是一个进步。 本报记者 裴睿
 
2008-10-04 【来源: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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