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签名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一、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二、案情简介:诉争遗产南京市鼓楼区XX村X号XXX室房屋现所有权人为姚XX,其于2009年4月去世,姚XX之夫顾XX早于1986年5月去世,双方生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顾X帮、顾X第、顾X同、姚XX;其中顾X帮于2010年10月去世,原告姚XX为顾X帮之妻,姚X与顾X峰为顾X帮和姚XX所生子女。姚XX去世后,原告多次就该房产继承问题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未予回应,至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被告主张遗嘱继承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签名的一份打印遗嘱,但其他继承人都未亲眼看见立遗嘱人签名,该签名是否属实无法确认,故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遗嘱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该份遗嘱不是立遗嘱人亲笔所写,而是打印的,打印的时间在2000年,当时立遗嘱人都已年近80周岁,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是否明确了解打印的遗嘱内容,且当时个人电脑在我国刚发展不久,还远未普及,该份打印的遗嘱显然也不是立遗嘱人亲手打印,故该份遗嘱不是自书遗嘱,但也不是代书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生效要件,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必须都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打印的遗嘱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仅有签名,可能存在骗签,或在空白纸张上先让立遗嘱人签名后打印内容等情形,因此该份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庭在采纳了刘欢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进行调解,最终原告获得了接近于法定继承份额的补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刘欢律师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以来,已办理众多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因此在诉讼、仲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刘律师咨询电话1391590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