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五个要素:(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亏程序规则两部分。
上述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