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解释方法有其各自特殊的功能。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的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体系解释有助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避免矛盾,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被用来证成不同的法律决定。这种结果的出现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最好或最终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一(2)体系解释一(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一(4)历史解释一(5)比较解释一(6)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①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是初步性的,这个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充分地予以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推翻那些优先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