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6-07-17    作者:刘哲律师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来源网络转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