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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从涉嫌盗窃罪到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6-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办案札记:从涉嫌盗窃罪到无罪释放
                                           张亚振律师
将纸上的权利努力转化为实体的权利,多分析、多尝试,尽其所能,该走的走到、该讲的讲出、该写的写出,每一个案件尽其所有付出,即可。经办本案对罪与非罪尚未展开辩护,但通过对案情的了解,督促侦查机关收集应收集而未收集的证据,积极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将案件背后的问题展示给办案机关,给当事人以信心,结合实体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使案件尽可能朝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走,需要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第一日  73日 周日
从犯罪嫌疑人阳X亲属中得到的信息是:阳X与汤X系情人关系,二人时常见面,其中阳已婚且育有一女,汤未婚。627日,汤X去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已银行卡中的10万元钱不翼而飞,打电话急问阳X怎么办,阳X建议报警,于是汤X到派出所将自已银行卡中10万元钱不翼而飞的事情向派出所报案。其后,侦查人员去银行调取汤X银行卡的取款信息,发现汤X银行卡中的钱分十六次在同一取款机中被同一人取走,侦查人员调取取款机监控后,经汤X辨认该取款人系阳X。在侦查人员问阳X是否取过汤X款项时,阳X予以矢口否认,公安机关于是将阳X以涉嫌盗窃罪名刑事拘留。此后,阳X亲属给汤X10万,并取得了汤X对阳X的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原告知阳X亲属只要取得受害人汤X谅解即可办理取保候审,但在阳X亲属将汤X的谅解书交给侦查机关后,被告知此案无法办理取保。经汤X询问公安机关,告知阳X犯罪事实确凿,不必再做其他想法。据阳X亲属所述,任何人都不知道阳X取汤X的钱做何用途。当日,就与汤X见面与否经再三思考,同意与汤X见面①,对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
第二日 74日 周一
刑事案件委托。上午,就先去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还是先去看守所会见阳X之事,告知家属先去看守所②。会见阳X,问其向侦查机关所做陈述,并问及其是如何取汤X款项及将款项做何用途之事一一了解,并对其后续相关注意事项进行重点交待。会见后,到公安机关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侦查人员告知早上已将案件卷宗送到检查院批捕科提请批准逮捕,如给申请取保公安机关三日内要回复,现在因提请批捕无法及时回复,希望辩护人收回。收回取保申请,批捕与否决定案件走向,此时取保与否决定权已不在公安机关。与侦查人员沟通,告知阳X所取款项皆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偿还工厂所欠材料款,其犯罪情节情有可原,望公安机关调取工人收到工资的证据③,侦查人员同意,希望工人来派出所做笔录。经与汤X沟通,汤告知其本人及两个姐姐均在阳X厂内工作(厂内一共十几名员工,其中大多是夫妻或一家人在厂工作),汤X两个姐姐已领取了工资,阳X曾就工资事问过她本人,因其知道阳X企业资金紧张,故未领取。要汤X一一联系其他工人尽快到公安机关做笔录,将所知情况告知侦查机关。此后,赶到检察院批捕科,希望不予批捕④。下午,将不予批捕申请书书面材料递交批捕科。等工人一一从外地赶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晚,与工人见面,向工人了解阳X企业经营情况及他本人状况,得知企业经营状况非常困难,阳X已拖欠了工人近半年工资,6月份如果不将工资结清大部分,工人可能无法控制。结合阳X所述,按往年状况,7月企业外面所欠款还在半年到期时还一部分,其收到钱后会将钱及时给汤X。征求工人的意见后,得知工人皆希望阳X尽快取保候审,以恢复工厂生产,讨要外面所欠工厂欠款以发放尚欠工资。起草请愿书,工人签名。
第三日 75日 周二
将工人联名签署的请愿书送到检察院批捕科。从检察院出来与阳X亲属及汤X会面。告知汤X,阳X取保与否、罪轻重与否,具在其本人态度及处理方式。本周之内,批捕与否,决定阳X案件的此后走向,如批捕,就本案涉案金额来说,刑期不会太短,缓刑与否无法确定。汤X明确表态,希望阳X尽快出来,并愿意做出一切努力。告知汤X,今日不必再去批捕科,建议明日她本人⑤找批捕科案件负责人,表明态度,请求不予批捕,请求从轻处理。
第四日 76日 周三
X去批捕科,请求对阳X从轻处理,不要批捕,其告知阳X拿钱是为了给工人发工资、相信阳X会还此款项等。批捕科告知本周批捕与否会决定下来。
第五日 77日 周四
批捕科致电汤X,告知其是否知道阳X已婚,是否知道阳X有孩子,是否知道阳X大其十多岁之事。得知此事,知案件转机可能性较大。当日,汤X同其姐二人⑥再去批捕科,告知知道阳X已婚,知道阳X有孩子,但不妨碍其与阳X感情,其二人有可能今年结婚等,再次请求对阳X不予批捕,并请求见检察长。
第六日 78日 周五
公安机关人员去批捕科就批捕予否进行沟通。阳X亲属问如不批捕,是否向公安机关交取保候审申请。告知,不急,如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则提供,但勿主动提供。晚,18时,阳X予以释放,公安机关未要求提供取保候审申请或其他手续。阳X无罪释放⑦。
 
注:
①《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无侦查权,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分析,此时会见受害人,存在一定风险。
②时间紧迫,如不紧迫,先去后去问题不大。一般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处所了解的案情,要比从公安机关处了解的情况要详细,此时先去看守所,再去公安机关,免去公安机关—看守所—公安机关循环中的一环。
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于符何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⑤此系受害人的自愿行为。如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一同去批捕科,则无法充分体现受害人自愿之意。
⑥虽为受害人自愿行为,但如受害人一个人去,因受害人年轻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情人关系,不排除检方认为其有可能身在其中而无法自明。有亲属一同去,则表明其是在听取自已的亲人分析后自行思考后所作出的决定。
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发行或者提供提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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