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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医方伪造、涂改病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8-09-26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或者家属认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伪造、涂改病历资料的,应及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提出(直接起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根据患方的申请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进行文检。文检费用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伪造、涂改病历,文检费用由伪造、涂改病历一方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对伪造、涂改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后所作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辩)不属此列。若去除伪造、涂改的部分后的病历无法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直接按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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