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仅有付款凭证,借款人否认借款关系,怎么办?
法律小常识
(01)
这是个真事儿。
池某借钱给孟某577000元,分10次通过银行转帐给孟某。由于哥俩关系很熟,加上池某脸皮薄,孟某脸皮厚,当时即无借款合同,亦无借据、收条。
过了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孟某一直未还。多次追讨未果,池某于2011年8月向法院起诉。
因为手里只有10次转帐给孟某的银行对帐单明细,孟某在法庭上辩称,银行凭证不是借条,双方并无借贷关系。
池某蒙傻了,法官问还有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是借款给他的,池某实事求是答没有。完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池某的诉讼请求。
(02)
如同你想的一样,池某的肾上腺素被一审法院判决激发出来,不蒸馒头争口气,不能这么窝囊死!坚定不移地打了二审。
是不是请了高水平的律师,案例里没提,反正是超水平的发挥。池某向二审法院干净利落地表示,虽然我没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这一类证据证明借款关系,但是银行对帐单明细可以证明,我已经向孟某支付了577000元,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孟某对转帐事实未予否认,仅仅对借款不予认可,请法官要求他举证,如证明我们双方还有其他的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就撤诉。
还别说,池某这一招真管用。二审法院同样干净利落地采信了他的观点,依据的是《证据规则》第二条。
二审法院认为池某虽然没有就借款合意充分举证,但是提供了对帐明细可以证明向孟某支付577000元,初步完成了A轮的举证责任。
孟某对转帐事实未提出异议,仅仅对借款不予认可,因此,B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孟某。孟某应对双方有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但是孟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孟某归还借款本息。
(03)
天翻地覆慨而慷!池某制胜一招,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谁主张谁举证”。池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对帐单明细,证明了借款的主张,而孟某主张不是借款是往来款,他就得提供证据证明是双方往来的法律关系。
最给力的实际上是法官,究竟谁应该承担最终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权攥在法官手里。
法官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有权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被分配到举证责任一方,如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拿本案来说,就是,孟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04)
这个真实的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发?如果你真的象池某一样,借款给别人,手里又没有借款关系的证据,同时又交友不慎,遇到象孟某这样损友,应该怎么办?总结前面案例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办法:
一是,即使是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如果签合同嫌麻烦,至少也要打个借条、收条什么的。真的遇到孟某那种脸皮厚的,又不主动打借条、收条的主儿,建议这钱就别借了,明显的遇人不淑会成坑啊!
二是,确实因为种种原因,借条、收条也不好意思打,退一步,趁着对方还有诚意的热乎劲儿,也要录个音啥的,时间、地点、人物、借款关系、金额多少、利息多少、何时还等等,都问个清楚,说个明白,真有脱裤子翻脸那一天,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直接就堵死对方的嘴。
三是,如果你现在已经到了池某这一步境地,除银行对帐单,其他要啥没啥的时候,就要邯郸学步,用池某那一招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请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
四是,也是最麻烦的,如果你不但没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甚至因为是现金支付连银行对帐凭证都没有,怎么办?能怎么办?
这是另一篇文章要说的事了,已经耽误您很长时间,且听下回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