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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
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如公路违章主要表现为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等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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